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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簽注意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2-22 14:27:11

⑴ 化妝品的質量合格標記是什麼

化妝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准規定。應當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的標注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液態化妝品以體積標明凈含量;固態化妝品以質量標明凈含量;半固態或者粘性化妝品,用質量或者體積標明凈含量。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准號。標識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妝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須標注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

(1)化妝品標簽注意哪些擴展閱讀

化妝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1、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3、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4、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

化妝品標識不得採用以下標注形式。

1、利用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2、擅自塗改化妝品標識中的化妝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標注形式。

⑵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一、正面回答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一是對化妝品標簽進行了定義,明確了化妝品注冊人、化妝品備案人的主體責任和化妝品標簽內容和形式的原則要求。二是規定了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以及各項內容標注的細化要求,對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的內容進行了規定。三是確定的立法思路,規定了標簽瑕疵的具體情形,明確了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情形。
二、分析詳情
化妝品標簽管理是化妝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化妝品標簽是消費者獲取產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的最直接途徑,與化妝品使用安全息息相關,有必要實施嚴格管理。根據新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確定的立法思路,明確化妝品標簽管理要求,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標簽相關管理規定,規范和指導行業化妝品標簽的注冊和備案工作,是貫徹落實新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產品使用安全和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的需要;統一規范現有化妝品標簽管理相關要求的需要;保障化妝品國際貿易活動有序開展的需要。
三、化妝品的標簽應該標注哪些內容
1、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
2、注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3、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4、產品執行的標准編號;
5、全成分;
6、凈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⑶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2021

一、正面回答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1、為加強化妝品標簽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簽使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管理適用本辦法;
3、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徵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4、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標簽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和一致性負責等。
二、分析
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
三、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包括哪些?
1、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
2、注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3、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4、產品執行的標准編號;
5、全成分;
6、凈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⑷ 在購買護膚品時應該注意什麼呢

護膚品是護理肌膚的用品之一。那麼你日常生活中購買護膚品有哪些常見的常識呢?

化妝品都是我們離不開的,但是如果沒有選擇適合自己並且安全的.化妝品可是會傷害我們的皮膚的。那麼要想選出適合自己化妝品,應該注意哪些嘗試呢?

1、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編號

這幾項是化妝品標簽的基本內容。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是企業具備生產化妝品衛生要求的標識。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化妝品時,一定要選購有衛生許可證編號的化妝品。(衛生許可證編號的格式一般為(xxxx①)衛妝准字xx②-XK-xxx③號,①表示年號,②表示地區代碼,③表示許可證編號)。

2、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它提示化妝品的衛生質量是否穩定,超過使用期限越久,其質量越不穩定,使用的安全性就越小。因此,在保質期內的化妝品是產品質量得到保障的前提。

3、產品質量合格標記

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對產品衛生質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並作質量合格標記後方可投放市場。

⑸ 化妝品標簽所標注內容的說明材料怎麼寫啊

化妝品的標簽問題:一是要准確辨識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正確的食品、化妝品標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內容清晰、醒目,消費者易於辨認和識讀;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准確、有科學依據;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標簽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二是正確掌握進口食品標簽的詳細內容。進口食品標簽必須標示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原產國或地區、國內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其它標注內容等。三是正確掌握進口化妝品標簽的詳細內容。進口化妝品必須標注以下內容:產品名稱、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內裝物量、日期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進口化妝品衛生批准文號、其它標注內容等。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化妝品標簽標識的監督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規范》、《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及《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等有關法規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化妝品標簽標識內容,包括粘貼、連接或印刷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以及置於銷售包裝內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音像和其他說明性材料等。
標簽中未被覆蓋的外文內容應符合本規范規定,或在標簽中用規范中文明確表明「標簽內容以中文為准」;專供出口生產的化妝品的標簽不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化妝品標簽標識的一般要求:
(一) 化妝品標簽註明的產品使用說明必須符合化妝品定義規定的使用方法(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部位)。
(二) 化妝品標簽應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的要求標注有關內容。並應明確、完整的標明相關許可證號和批准文號。如: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准文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進口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准文號」或「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文號」;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准文號」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不屬於化妝品范疇的產品不得標注任何與化妝品衛生監管有關的上述批准文號和許可證號。
(三) 化妝品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在華責任單位(進口商或銷售商)名稱及地址、原產國(實際生產國)、國內實際生產地、顏色、色號、香型、防曬系數、功能等信息應與產品獲得相應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以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上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並與許可時批準的產品一致。
第四條 化妝品名稱的標注要求
(一) 化妝品名稱應符合《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的要求,名稱原則上應包括商標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
(二) 名稱標注要清晰、完整、易於辨認,不能使用產生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注方式。名稱中文字或符號之間應緊密連接,不得有明顯間隙。除商標外,均使用相同字體和字型大小。
(三) 名稱中使用注冊商標的,必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使用有誇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四) 通用名應當准確、科學,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為通用名時,必須是產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僅被理解為產品顏色、光澤、或氣味的詞語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為通用名時,該功能必須是產品真實具有的功能。
(五) 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一些約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屬性名,如:口紅、胭脂、唇彩、顏彩、眼影、粉底、護發素、精華素、面膜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妝品,香型、顏色等不同,命名如採用相同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時,必須在產品名稱中加以標識以示區別。
第五條 關於防曬化妝品防曬功能的標識
(一)凡宣稱具有防曬功能的化妝品,其產品標簽中必須標注相應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曬效果指標。所標防曬效果指標必須有有效的檢驗依據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須按照衛生部發布(或認可)的測定方法在衛生部認定的實驗室或國外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測。關於國外實驗室資質條件參見衛生部《關於防曬化妝品SPF值測定和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43號)。
(二)防曬化妝品SPF值標識應按照以下規定:
1、 當所測產品的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對UVB的防曬效果。
2、 所測產品的SPF值在2—30之間(包括2和30),則標識值不得高於實測值。
3、 當所測產品的SPF值大於30、減去標准差後小於或等於30,最大隻能標識SPF30。
4、 當所測產品的SPF值高於30、且減去標准差後仍大於30,最大隻能標識SPF30+,而不能標識實測值。
(三)宣稱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曬化妝品應具有有效的實驗依據。
第六條 化妝品標簽標識中若標注「經皮膚科醫師或眼科醫師測試」、「本產品不引起粉刺」、「經過敏性測試」等相關用語,產品應具有有效的臨床試驗報告或檢驗依據。
第七條 關於國產化妝品委託加工(包括分裝)產品有關信息的標識
(一) 委託方具有與被委託產品許可范圍一致的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方名稱和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和衛生許可證號;或者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二) 委託方不具有與被委託產品許可范圍一致的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方名稱、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和衛生許可證號。
(三) 雖不屬於委託生產加工,但產品所有方與實際生產加工企業不同時,參照上述規定標示。例如產品所有方為總公司,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為其下屬某個企業。但首次申報時,應由總公司出具有關隸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再次申報時可提供復印件。
第八條 關於警示語的標識
(一)為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避免消費者錯誤選擇和使用化妝品,必要時,化妝品標簽上應標注的使用條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的不良反應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費者。所有化妝品標簽上均應標識「本品可能對少數人體有過敏反應,如有不適,請立即停用」內容。
(二)化妝品標簽上標注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等應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僅限用於用後沖洗掉的產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觸粘膜,則含有這些原料化妝品的標簽標識內容應符合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妝品如含有現行《化妝品衛生規范》中規定的限用物質、限用防腐劑、限用紫外線吸收劑、限用染發劑等,應按照《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在標簽上標注相應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四)育發類、染發類、燙發類、除臭類、脫毛類、防曬類產品及指甲硬化劑標簽上必須標注詳細的使用條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染發類化妝品還應在標簽上標注以下警示語:「對某些個體可能引起過敏反應,應按說明書預先進行皮膚測試;不可用於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應立即沖洗;使用時,應戴合適手套」。
(五)凡是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適用於敏感皮膚或者類似詞語的各種化妝品都必須在說明書中註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積試用試驗』。
(六)下列類型的化妝品應在標簽上標注相應警示語:
1、氣霧器產品:產品不得撞擊;應遠離火源使用;產品存放環境應乾燥、通風,溫度在50℃以下,應避免陽光直曬,遠離火源、熱源;產品應放在兒童接觸不到處;產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裝的氣霧包裝容器不得再次灌裝;僅限於外用;噴霧時與皮膚保持距離,勿在皮膚破損、發炎或瘙癢時使用;當出現持久異味或分泌物時請到醫院就診;使用後出現皮疹、刺激性或不適時立即停用。
2、泡沫浴產品:按說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長時間接觸可引起對皮膚和尿道的刺激;出現皮疹、紅或癢時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續存在請到醫院就診;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條 化妝品所宣傳的功能必須真實、有科學依據,並且符合化妝品定義規定的功能范疇,即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修飾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過宣傳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傳的功能。普通化妝品不得宣傳特殊用途化妝品功能。
第十條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化妝品標簽標識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有虛假誇大、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作用和效果的內容,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不得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得以「經衛生部(門)批准」或「衛生部(門)特批」等名義為產品作宣傳。附件2為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的用語名單,衛生部將不定期對該名單進行增補。
第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⑹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化妝品標簽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簽使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妝品標簽,是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徵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第四條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標簽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五條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准確,並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

化妝品標簽應當清晰、持久,易於辨認、識讀,不得有印字脫落、粘貼不牢等現象。

第六條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對應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

除注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型大小應當小於或者等於相應的規范漢字字體的字型大小。

第七條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

(二)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准編號;

(五)全成分;

(六)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第八條化妝品產品中文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屬性名,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一)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

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標名使用。

(二)通用名應當准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彙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

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採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者形態。

(四)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當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者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者特定人群等內容。

(五)商標名、通用名或者屬性名單獨使用時符合本條上述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予以解釋說明。

第九條產品中文名稱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標注,且至少有一處以引導語引出。

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標、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或者其他必須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除外。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應當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注冊證書編號,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標注。

第十條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標註:

(一)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標注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信息載明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分別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二)化妝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與生產企業相同時,可使用「注冊人/生產企業」或者「備案人/生產企業」作為引導語,進行簡化標注。

(三)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標注完成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注冊人、備案人同時委託多個生產企業完成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時標注各受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並通過代碼或者其他方式指明產品的具體生產企業。

(四)生產企業為境內的,還應當在企業名稱和地址之後標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⑺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規定是什麼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規定:第七條(標簽要求)化妝品標簽必須確保所載標識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第八條(標識內容)化妝品標簽應至少標注以下內容:(一)產品名稱;(二)生產者名稱、地址;(三)實際生產加工地;(四)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及產品標准號;(五)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六)全成分表;(七)保質期限;(八)凈含量;(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標注的其它信息;凈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化妝品,只需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凈含量、保質期、批准文號或備案號,本條款其它內容可標注在說明書中。使用透明包裝的化妝品,透過銷售包裝能夠清晰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條款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銷售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第九條(禁止規定)化妝品禁止標注、宣稱下列內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二)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第十條(創新用語)化妝品標簽中使用了尚未被行業廣泛使用的創新用語,應當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對該創新用語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第十一條(標識文字要求)除注冊商標標識、境外企業的生產地址及約定俗成的化妝品專業術語外,第八條中規定的標識內容必須採用規范漢字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進行標注。必須使用外文字元或其他符號方能准確表達其含義的,應當在可視面用中文予以說明。國產化妝品標簽中漢字標識內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譯為其他種類文字,在同時標注時,對相同內容的標識,其他種類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大於漢字字體。第十二條(命名要求)化妝品應當標識一的產品名稱,產品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標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和未經注冊商標,用於化妝品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性規定的除外。(二)通用名應當准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產品原料名稱的,該原料的功效應當與產品用途相符。(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第十三條(名稱標注要求)化妝品標注的產品名稱應與批准或者備案名稱相一致,除名稱所含的商標外,產品名稱的標識字體不得小於銷售包裝中的其他標識字體。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體積等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第十四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含義)化妝品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企業和具體組織實施生產行為的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化妝品還包括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化妝品標識的實際生產企業為與內容物接觸的後一道工序製作完成的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按國產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按進口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企業為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的,化妝品標簽中的企業名稱、地址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第十五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標注)化妝品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一)化妝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生產的,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二)化妝品由生產企業委託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除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外,進口化妝品應同時標注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委託加工產品存在多個實際生產企業,且由於銷售包裝的形狀或體積原因難以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實際生產企業全部信息的,可通過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指引信息,同時在說明書中標注詳細名稱及地址的方式對實際生產企業的信息進行標注。第十六條(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注)化妝品標簽中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產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進口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標注至或地區(港澳台)。第十七條(化妝品許可批號及備案編號標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及備案編號根據審批機關核發的批件號或備案號進行標注。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產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編號,並使用該備案編號進行標注。獲取備案編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送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備案管理系統將自動注銷該備案編號。第十八條(化妝品成分標注)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相關規定。第十九條(功能、安全宣稱與認證標識)化妝品的功能宣稱應當科學、真實、准確,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當在描述聲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等字樣,字體應與不小於功效聲稱作用內容的標識字體。第二十條(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管理)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化妝品功效評價驗證工作相適應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功效評價指導原則,科學、公正開展功效評價驗證工作。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功效評價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評價報告應當在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主動公開,接受監督。第二十一條(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保質期限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或同時標註:(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必須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二位數月、二位數日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印製於直接接觸內容物的產品原包裝上。生產批號中需要標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標注信息後加註字母後綴。第二十二條(注意事項警示語標注規定)存在下列幾種情形的,應標示警示用語:(一)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化妝品限用物質、限用防腐劑、限用防曬劑、暫時允許使用的染發劑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相關標注要求的;(二)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標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的。(四)法規、規章、標准、規范規定其它應標注安全警示用語、使用方法或儲存條件的。第二十三條(其他標注事項引導語規定)使用方法、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適宜部位、不適宜部位可以不採用引導語引出,但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項、警示用語應當標注引導語,且必須使用規范中文標識。第二十四條(禁止變相宣稱)化妝品不得通過以下形式進行變相宣稱:(一)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二)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稱的功能;(三)使用未經我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識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能相關宣稱;(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稱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標注宣稱的內容。第二十五條(標簽變更程序)產品需要更新已經批准或備案的標簽標識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以及更新內容不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新產品標簽標識的,生產者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後,產品可即時生產銷售;(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換產品標簽標識,且更新內容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生產者應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統一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原產品審批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更新產品可生產銷售。

⑻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化妝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於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化妝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者信息等有關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化妝品標識的標注內容第五條化妝品標識應當真實、准確、科學、合法。第六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通用名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注標准規定的名稱。第七條化妝品標注「奇特名稱」的,應當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型大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標注產品名稱;並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同一名稱的化妝品,適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應當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予以標明。第八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第九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實施委託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

(四)分裝化妝品應當分別標注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名稱和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第十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一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的標注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液態化妝品以體積標明凈含量;固態化妝品以質量標明凈含量;半固態或者粘性化妝品,用質量或者體積標明凈含量。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准規定。第十三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准號。

化妝品標識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第十四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化妝品根據產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標識中難以反映產品全部信息時,應當增加使用說明。使用說明應通俗易懂,需要附圖時須有圖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妝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須標注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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