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仍在使用qs的怎麼處罰
A. 銷售過期化妝品處罰標准2021
2021年銷售過期化妝品處罰標准在實踐中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銷售超過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生產經營超過有效期的化妝品,應當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並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罰款的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銷售超過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妝品,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執法人員應當依據《特別規定》的規定,對美容機構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並處5萬元罰款的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銷售超過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妝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執法人員應當依據該法的規定,責令美容機構停止銷售並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B. 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怎麼處罰
法律主觀:
根據衛生部發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帆冊穗態卜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姿爛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C. 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怎麼處罰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其中第五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據此,對化妝品經營企業銷售過期化妝品的行為,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2到3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