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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進口化妝品要求有哪些不同

發布時間: 2023-08-06 15:32:12

1.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的設計中國相關的法規要求是什麼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的設計中國相關的法規要求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規范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化妝品標簽管理適用本辦法。

生產僅供出口銷售的化妝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標簽是指粘貼、連接或印製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及置於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書。

第四條(監管部門)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化妝品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原則要求)化妝品標簽應當真實、准確、科學、合法,與批准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六條(信息公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主動公開注冊或備案化妝品的標簽信息,供公眾查詢監督。

第七條(標簽要求)化妝品標簽必須確保所載標識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八條(標識內容)化妝品標簽應至少標注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

(三)實際生產加工地;

(四)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及產品標准號;

(五)批准文號或備案號;

(六)全成分表;

(七)保質期限;

(八)凈含量;

(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標注的其它信息;

凈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化妝品,只需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凈含量、保質期、批准文號或備案號,本條款其它內容可標注在說明書中。

使用透明包裝的化妝品,透過銷售包裝能夠清晰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條款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銷售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九條(禁止規定)化妝品禁止標注、宣稱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二)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

(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條(創新用語)化妝品標簽中使用了尚未被行業廣泛使用的創新用語,應當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對該創新用語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

第十一條(標識文字要求)除注冊商標標識、境外企業的生產地址及約定俗成的化妝品專業術語外,第八條中規定的標識內容必須採用規范漢字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進行標注。必須使用外文字元或其他符號方能准確表達其含義的,應當在可視面用中文予以說明。

國產化妝品標簽中漢字標識內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譯為其他種類文字,在同時標注時,對相同內容的標識,其他種類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大於漢字字體。

第十二條(命名要求)化妝品應當標識一的產品名稱,產品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和未經注冊商標,用於化妝品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應當准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產品原料名稱的,該原料的功效應當與產品用途相符。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三條(名稱標注要求)化妝品標注的產品名稱應與批准或者備案名稱相一致,除名稱所含的商標外,產品名稱的標識字體不得小於銷售包裝中的其他標識字體。

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體積等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第十四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含義)化妝品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企業和具體組織實施生產行為的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化妝品還包括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

化妝品標識的實際生產企業為與內容物接觸的後一道工序製作完成的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按國產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按進口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

企業為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的,化妝品標簽中的企業名稱、地址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第十五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標注)化妝品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

(一)化妝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生產的,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二)化妝品由生產企業委託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三)除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外,進口化妝品應同時標注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

委託加工產品存在多個實際生產企業,且由於銷售包裝的形狀或體積原因難以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實際生產企業全部信息的,可通過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指引信息,同時在說明書中標注詳細名稱及地址的方式對實際生產企業的信息進行標注。

第十六條(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注)化妝品標簽中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產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進口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標注至或地區(港澳台)。

第十七條(化妝品許可批號及備案編號標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及備案編號根據審批機關核發的批件號或備案號進行標注。

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產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編號,並使用該備案編號進行標注。獲取備案編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送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備案管理系統將自動注銷該備案編號。

第十八條(化妝品成分標注)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功能、安全宣稱與認證標識)化妝品的功能宣稱應當科學、真實、准確,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數據支持。

產品宣稱經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當在描述聲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等字樣,字體應與不小於功效聲稱作用內容的標識字體。

第二十條(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管理)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化妝品功效評價驗證工作相適應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功效評價指導原則,科學、公正開展功效評價驗證工作。

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功效評價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評價報告應當在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主動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保質期限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或同時標註:

(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必須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二位數月、二位數日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印製於直接接觸內容物的產品原包裝上。生產批號中需要標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標注信息後加註字母後綴。

第二十二條(注意事項警示語標注規定)存在下列幾種情形的,應標示警示用語:

(一)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化妝品限用物質、限用防腐劑、限用防曬劑、暫時允許使用的染發劑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相關標注要求的;

(二)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標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的。

(四)法規、規章、標准、規范規定其它應標注安全警示用語、使用方法或儲存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其他標注事項引導語規定)使用方法、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適宜部位、不適宜部位可以不採用引導語引出,但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項、警示用語應當標注引導語,且必須使用規范中文標識。

第二十四條(禁止變相宣稱)化妝品不得通過以下形式進行變相宣稱:

(一)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二)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稱的功能;

(三)使用未經我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識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能相關宣稱;

(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稱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標注宣稱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標簽變更程序)產品需要更新已經批准或備案的標簽標識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以及更新內容不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新產品標簽標識的,生產者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後,產品可即時生產銷售;

(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換產品標簽標識,且更新內容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生產者應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統一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原產品審批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更新產品可生產銷售。

第二十六條(標簽標識違法召回)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不符合本辦法標簽標識相關規定的化妝品負有召回義務。

化妝品標簽標識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主動召回的,企業所在地省級以上化妝品監管部門可以公告責令其召回。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情節嚴重的情形處理。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出具功效評價驗證報告的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標簽標識信息屬於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等相關信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名詞解釋及補充說明)賓館、沐浴、美容美發等服務消費場所提供的化妝品及商業活動中通過免費贈予、試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妝品,標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銷售包裝:以銷售為目的,與內裝物一起交付給消費者的包裝。

內容物:包裝容器內所裝的產品。

展示面:化妝品在陳列時,除底面外能被消費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視面:化妝品在不破壞銷售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面。

第三十三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包裝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庫存包裝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關於產品功效宣稱相關的實施進度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2. 化妝品進口報關如何做化妝品進口報關需要注意什麼

一.化妝品進口報關流程:
1.化妝品到港之前做收發貨人備案 (附件備案申請表)
2.化妝品進口中文標簽預審備案
3.化妝品到之後報檢(2個工作日)出通關單; 抽樣化驗(2周出衛生證)
4.報關(2-3個工作日)—— 交稅
5.倉庫貼標、商檢下場查驗——放行

二、化妝品進口報關的注意事項:
1、提供《進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原件或復印件)或《標簽審核受理證明》及詳細貨物清單。來自"瘋牛病"疫區的化妝品,必須提供國家局核准過的生產國家或地區的官方檢疫證書原件。
2、進出口化妝品的經營者或代理人應在報檢前90個工作日向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受理單位(當地化礦處)提出標簽審核申請。申請標簽審核時,除填寫標簽審核申請書外,應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
3、所有材料使用A4規格紙張,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所有資料須有中文對照,所有的復印件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申請資料審核合格後,由受理部門送有關部門初審、終審。期間,若所送資料、樣品不符要求的,申請單位應按要求更改,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5、申請單位按規定上繳檢測費、審核費。
6、接通知後,申請單位向受理單位領取標簽審核證書

補充:進口化妝品標簽申請的重要資料:

1、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資料目錄;
2、申請單位保證書;

3、化妝品功效成分及相關證明材料、檢驗方法;

4、產品配方;

5、產企業質量標准;

6、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及銷售的證明文件;進口產品提供原產國政府部門頒發的允許銷售文件
7、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准文號、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證批准文號、相關檢測報告的,需提供復印件;

8、進口化妝品經銷商、進口商、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證明文件;

9、申請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時,提供銷往國(地區)對化妝品標簽的有關規定或其它相關證明;

10、出口化妝品生產商需提供衛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11、標簽樣張(掃描圖片或有效照片)6套;

12、提供完整包裝樣品共6份;

13、其他有關材料。

3. 化妝品進口如何報關/需要注意什麼

1、進口化妝品商檢報關的進口商需要具有相關進口資質:進出口經營權、化妝品備案許可;
2、進口化妝品商檢報關要提前進行海關備案:進口化妝品境外生產企業備案、進口化妝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進口化妝品境內進口商備案;
3、進口化妝品按照規定在國內市場上架銷售時需要加貼中文標簽。所以進口化妝品需要做中文標簽備案(一次辦理,全國通用),相關部門對中文標簽的格式、內容有相關規定、模式;
4、進口化妝品商檢報關時相關海關稅率:關稅率1%,增值稅率13%(不同種類、不同包裝規格、不同產地的產品進口稅率會有不同)

4. 我國進口護膚品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首先,文件方面。國外需要提供正本:原產地證,衛生證,檢測報告。掃描件:箱單發票,提單,產品的原標簽及翻譯件。國內需要提供:正本葯監局批文。
第二,企業資質。現在進口化妝品需要代理企業以及實際收貨人必須要有化妝品收貨人備案,所以如果需要在報關單上體現出收貨人,收貨人必須辦理化妝品收貨人備案。國外的發貨企業也必須有化妝品備案。我司可代為辦理,需要大概5個工作日左右的時間。
第三,申報流程,護膚品的申報過程與食品基本相同。主要流程大概就是:報檢,報關、交稅、查驗、放行、再次查驗、抽樣、下達檢驗檢疫證明、放行。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護膚品,比如:眼霜,是可能會有消費稅產生的,在進口之前我司會給產品歸類,提前告知客戶。
第四,注意事項。化妝品是必須在葯監局辦理備案的,在備案過程中就針對產品的成分,標簽進行了審核。只要有葯監局的備案,化驗合格的幾率是很大的,但是要注意標簽部分,海關對中文標簽審核很嚴格,包含字體高度等都有要求,所以在印刷之前最好發給我司審核一下。
最後還要重點提醒,所有進口化妝品首次進口都會抽樣化驗,必須要等到出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才可銷售和使用,如果產品化驗不合格,可以提出復驗,如果復驗的結果還是不合格則需要將全部商品退運或者銷毀。海關在銷毀或者退運出境的時候會清點貨物數量,如果發現少貨,則要對進口企業進行行政處罰。

5. 中國對進口動物胎盤化妝品有什麼要求

衛生部封殺動物源性原料進口化妝品 ------------------------------------------------------------------------ -------- 近日,衛生部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出公告,禁止銷售、進口含有發生「瘋牛病」 的國家或地區的「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妝品。 公告稱,自公告之日3月8日起,禁止進口(包括採用攜帶、郵寄等方式進口)和銷 售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牛、羊的腦及神經組織、內臟、胎盤和血液(含提 取物)等動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妝品。 對於已進入我國的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妝 品,自公告之日起,有關企業應自行從市場上全部召回,最遲不得晚於2002年4月20日, 同時將召回的產品名稱、產品數量及其生產企業和代理商名稱報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 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截至目前,發生「瘋牛病」的國家為:英國、愛爾蘭、瑞士、法國、比利時、盧森 堡、荷蘭、德國、葡萄牙、丹麥、義大利、西班牙、列支敦斯登、阿曼、日本、斯洛伐 克、芬蘭、奧地利。今後,再有新發生「瘋牛病」的國家或地區,將自動列入此疫區名 錄。 中國環境報》

6. 進口一批化妝品有哪些報檢要求

【申報要求】 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申報。包括但不限於對進口化妝品按照名稱、品牌、原產國家(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內容逐一申報。
【首次進口認定】 首次進口化妝品指無既往進口記錄的化妝品,既往進口記錄等證明材料應由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提供,凡不能提供真實有效既往進口記錄證明材料的應視為首次進口化妝品。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包括產品品牌)、配方、境外發貨人、境內收貨人等信息完全一致的產品視為同一產品。
【首次進口特殊要求】 首次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取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應取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備案憑證。
依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34)第八條
【首次進口化妝品口岸海關審核要求】 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家實施衛生許可的化妝品,應對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
二、國家實施備案的化妝品,應審核備案憑證;
三、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審核下列材料:
(一)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二)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原產地證明。
四、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三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為企業申明持有材料,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驗核原件的,可要求企業提供。
五、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依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34)第八條
【標簽審核要求】 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的標簽標注、產品配方應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包括:《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化妝品衛生標准》(GB 7916)、《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7年第100號令)、《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牙膏用原料規范》等,有專項產品標准要求的,還需按照專項標准進行審核。
依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34)第十二條

7. 化妝品進口需要哪些資質

根據最新申報受理規定規定:
1、申請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七)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八)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九)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據的科學文獻資料;
(十)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一)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並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2、申請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七)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料;
(八)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九)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於備案的其他資料。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並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3、申請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研製報告
(1)原料研發的背景、過程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2)原料的來源、理化特性、化學結構、分子式、分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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