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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怎麼規定的護膚品

發布時間: 2023-02-15 06:01:17

1. 如何理解法規中關於化妝品功能的界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化妝品功能界定為「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具體如下: 1.清潔作用: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部位的污垢、彩妝進行清潔,如潔面霜、沐浴液、洗發香波、睫毛膏卸妝液等。 2.消除不良氣味:通過抑汗或掩蓋方法,達到減輕和消除體臭的作用,如抑汗劑、祛臭劑等。 3.護膚、護發作用:保護皮膚,使皮膚滋潤、光滑和富有彈性,以抵禦寒風、烈日和紫外線等的損害,達到保持皮膚水分、延緩皮膚衰老的目的;保護毛發,使毛發柔順,達到防止毛發枯斷的目的。如潤膚霜、防曬霜、潤發油、護發素等。 4.美容和修飾作用: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進行美化和修飾,達到美化容顏、賦予人體香氣的目的,如香粉、胭脂、唇膏、發膠、染發劑、燙發劑和香水等。

2. 高鐵上化妝品是怎麼規定的

坐高鐵是可以隨身攜帶化妝品的,但是高鐵對攜帶的數量和重量有所規定。
一般來說高鐵上對所攜帶的化妝品數量沒有限制,但是一瓶液體不得超過600ml,像是含有酒精成分的化妝品不得超過150ml,因為它屬於易燃易爆物品。
其次就是防曬噴霧、發膠噴霧、染發劑、香水、指甲油等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比較嚴重的液體是禁止攜帶的,含有酒精成分的化妝品不能超過150ml。
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在火車上可攜帶的化妝品液體一般是沒有限制的,只要是安全的不屬於易燃易爆的化妝品都可以帶上車。火車上瓶裝的化妝品是沒有含量限制的,但是噴霧裝的化妝品要經過嚴格安檢的,像是最簡單的補水噴霧都不能大含量的攜帶,最多可以帶300ml補水噴霧。
像是染發劑、去光劑、防曬噴霧、摩絲、發膠等產品是非常嚴格的,因為這些都屬於高壓下容易易燃易爆的物品,為了旅行安全最好不要攜帶。
高鐵化妝品可以攜帶的化妝品液體數量是沒有限制的,除非你把高鐵當成快遞站一箱一箱的運送化妝品。其次就是液體化妝品的含量,像是不受管控的比較安全的護膚品在含量上也不會太嚴格,一瓶500ml爽膚水也是可以攜帶的。
雖然對高鐵攜帶化妝品管制沒有飛機嚴格,但是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是肯定不能攜帶的。
禁止帶入車內的包括: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葯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參考資料來源:鐵路客戶服務中心-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法律依據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22)》
第三條禁止運輸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
(二)危險性質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物品;
(三)未採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物品;
(四)未採取安全措施的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
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禁止運輸危險貨物,法律、行政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化妝品2022年新規定

2022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具備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生產條件但未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許可項目中特別標注的,應當於2022年7月1日前更換新版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開辦僅從事配製化妝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對於2022年1月1日前從事配製化妝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於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一、關於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或者已辦理普通化妝品(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條例》關於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的要求,依法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二、關於化妝品注冊和備案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備案人應當按照《化妝品新原料申報與審評指南》中的資料要求提交注冊和備案資料。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人提交備案資料即完成備案;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開展注冊管理相關工作。
三、關於育發等五類特殊用途化妝品過渡期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的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關產品的注冊申請,不再發放相關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
四、關於香皂和牙膏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並取得注冊證。
五、關於功效宣稱評價和標簽管理。在《條例》配套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等發布實施之前,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暫不需要公布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和標簽管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關於化妝品生產許可。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新辦化妝品生產許可和許可證變更、延續、補發,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在《條例》配套的化妝品生產許可管理相關規定發布實施前,化妝品生產許可資料要求等依照《化妝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核發新版《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樣式見附件。發放、使用電子證書的地區,電子證書樣式應當與新版紙質證書樣式保持一致。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申請化妝品新原料注冊或者進行化妝品新原料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注冊申請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製報告;
(三)新原料的制備工藝、穩定性及其質量控制標准等研究資料;
(四)新原料安全評估資料。
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4. 化妝品新法規

法律分析:化妝品新法規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的。

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5. 新化妝品法規105條

圍繞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全成分標識與生產實際配方的符合性等等方面的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6. 化妝品2022年新規定

一、正面回答
規定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二、分析
化妝品是指以塗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膚、毛發、指趾甲、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容、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化學工業品或精細化工產品。
三、化妝品備案?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所有化妝品在銷售之前都要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進行提前登記備案,如果一款化妝品在葯監局上完成了備案,就表明它就有了身份,可以上市銷售了。反過來說,沒有經過備案就上市銷售的化妝品,一經查出則產品停售、責令整改,會受到處罰。

7. 國家對臨期化妝品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臨期商品」的界定分為:產品保質期為一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 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少於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沒有超過使用期限,就可以銷售 在保質期的都可以用,但要看是否開封來判斷保質期。化妝品、護膚品其實有兩個保質期,一是開封前的保質期,一般情況下,護膚品保質期為3年,化妝品為5年;二是開封後的保質期,即開封保質期,該保質期在一般情況下是半年到一年之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8.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1.法規: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由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實施。

2.部門規章: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00號令)、《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號)。

3.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衛監督發〔2007〕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關於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7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9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關於印發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和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479號)、《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新原料申報與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207號)等。

4.技術標准:技術標准可分為通用基礎標准、衛生標准、方法標准、產品標准和原料標准幾大類。
(1)通用基礎標准:如《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2008)、《化妝品分類》(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化妝品檢驗規則》(QB/T 1684—2005)、《化妝品產品包裝外觀要求》(QB/T
1685—2006)等。
(2)衛生標准:如《化妝品衛生標准》(GB 7916—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系列標准等。
(3)方法標准:如《化妝品衛生化學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7917—1987)、《化妝品微生物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 7918—1987)、《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13531—2008)、《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 總則》(GB 17149.1—1997)、《化妝品中四十一種糖皮質激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和薄層層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妝品中十九種香料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GB/T
24800.10—2009)等。
(4)產品標准:如《發用摩絲》(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潤膚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龍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發油》(QB/T 1862—1993)、《洗發液(膏)》(QB/T 1974—2004)、《護發素》(QB/T
1975—2004)、《化妝粉塊》(QB/T 1976—2004)、《定型發膠》(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發劑》(QB/T 1978—2004)、《沐浴劑》(QB 1994—2004)、《發乳》(QB/T
2284—1997)、《頭發用冷燙液》(QB/T 2285—1997)、《潤膚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妝水》(QB/ T 2660—2004)、《浴鹽》(QB/T
2744—2005)、《發用啫喱(水)》(QB/T 2873—2007)、《護膚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標准:如《化妝品用蘆薈汁、粉》(QB/T 2488—2006)等。

9. 化妝品法規

法律分析: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准、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化妝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引導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10. 化妝品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化妝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於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化妝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者信息等有關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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