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護膚品有哪些
Ⅰ 在拘留所可以買東西嗎
在拘留所里,經過警官的檢查或代購,是可以的。
《看守所在押人員物品管理規定》
第五條 看守所可以准許在押人員將下列常用物品帶入監室:
(一)衣、褲、鞋、襪、帽、被褥、眼鏡(限塑料鏡架和樹脂鏡片眼鏡)等穿戴用品、寢具;
(二)臉盆、毛巾、牙膏、牙刷、護膚品、肥皂、洗衣粉、手紙等衛生、洗護用品及女性衛生用品(臉盆、牙膏、護膚品等限塑料製品或包裝);
(三)碗、杯、調羹等餐具(限塑料製品);
(四)筆記本、紙張、筆(限塑料筆殼)等學慣用品;
(五)食品、營養保健品。
第六條
除第五條(一)項所列物品及茶葉類泡飲食品(泡製好的飲品除外)、營養保健品可以由在押人員親屬送(寄)入外,其它物品原則上由看守所代為采購供應;確需由在押人員親屬送(寄)入的,應經所領導批准。由在押人員自費購買的物品,看守所供應價格不得高於本地零售市場價格,且不得再額外收取「代購費」、「辛苦費」等。
第七條
采購供應或代為購買的常用物品,看守所應嚴把采購關,保證安全。在押人員入所時攜帶及其親屬、律師送(寄)來的常用物品,看守所必須認真檢查,防止違禁品、信件、紙條等夾帶入監;綴有金屬、帶子等有礙安全構件的衣物、鞋帽等物品不準帶入監室,確需帶入的,應徵得在押人員或送物人同意後清除有關構件。
Ⅱ 女性看守所可以帶些什麼日用品
只能提供衣物或者打款。但是不能見。如果想了解裡面的情況,目前只能委託律師會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
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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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中嫌犯的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Ⅲ 女子進拘留所可以帶護膚品嗎
法律分析:看守所里帶東西需要嚴格檢查,允許帶的物品列表:1、帶的物品不要有拉鏈的、金屬,扣子。2、可以帶現金,不要太多,有使用限額的。3、食品是不能帶的,一個月只能家屬送一次。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條 對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採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社會幫教、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拘留所應當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一次談話教育。對被拘留人的集體教育每周不少於10個課時。
第六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每日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 拘留所應當開展所內文化建設活動,營造有益於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進被拘留人知錯、認錯、改錯的文化環境和氛圍。
第六十三條 拘留所在確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在所內開展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Ⅳ 女性拘留可以帶護膚品嗎
法律分析:全國的看守所內一般只能送去要換洗的內衣褲,不帶金屬製品(包括拉鏈)的外套外褲,以外是不能送入任何東西的,面霜不在許可送入的范圍內,但是天冷了,看守所每月可以開大賬,大賬單上會有面霜,可以任由在押人員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