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膚品過期怎麼賠償
① 過期化妝品處罰條款
過期化妝品處罰沖坦條款是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制定的法律規定,為健全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增強監督檢驗技術能力,提高化妝品衛生監督人員素質。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生產經營超過有效期的化妝品,應當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並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罰款的處罰。
購買到過期化妝品時,可以拿上購物憑據向經營者進行賠償。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留有購買時的小票。
化妝品標簽上標示的「限制使用日期」可以理解為「保質期」,即產品在此期限內使用,其質量是可以保障的。由於化妝品中普遍含有油脂、蛋白質、維生素等物質,存放過久可能會出現蛋白質變性、油脂酸敗等情況,對人身健康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我們可以認為,超過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妝品,即失去了產品本身應當具備的安全性和適用性,也失去了其原本應當具備的價值效用,可以認定為失效、變質的產品。
法律依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 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超過有效期的化妝品改凱,應當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並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罰款的處罰。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散殲桐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