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化妆品卫生标准是什么
1.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包括哪些
化妆品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的术语,检验分类,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抽样方法和 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 检验抽样计划 GB/T 8051 计数序贯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3 术语 GB/T 2828.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化妆品应对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包装外观要求和卫生指标中的菌落 总数进行检验的项目. 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化妆品对卫生指标中除菌落总数以外的其他指标进行检验的项目. 适当处理 指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前提下, 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符合包装外观要求的 挑拣过程. 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基本单位. 4 检验分类 4.1 交收检验 4.1.1 化妆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按化妆品产品标准的要求逐批进 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4.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日期,品种,规格的交货量为批,按化妆品产品标准的 要求进行检验. 4.1.3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化妆品首次投产或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场所改变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5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5.1 组成批规则 5.1.1 出厂检验应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化妆品组成批. 对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 组成批的时间可以是批的组成过程中, 但不能固定时间, 也可以在批组成后. 5.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化妆品交货量组成批. 5.2 抽样方案 5.2.1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项目按 GB/T 2828.1 二次抽样方案随机抽取单位 产品.抽样方案中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 1. 表 1 包装外观要求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 不合格分类 B 类不合格 C 类不合格 检验水平 一般检验水平Ⅱ 一般检验水平Ⅱ 接收质量限(AQL) 2.5 10.0 5.2.2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 2. 表 2 包装外观要求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印刷 标签 瓶 盖 袋 软管 盒 B 类不合格 印刷不清晰,易脱落.标贴有错贴,漏贴,倒贴 冷爆,裂痕,泄露,毛刺(毛口) ,瓶与盖滑牙 和松脱 除 B 类不合格内容 破碎,裂纹,漏放内盖,铰链断裂 以外的外观缺陷, 封口开口,穿孔,漏液,不易开启,胀袋 见 QB/T 1685 封口开口,漏液,盖与软管滑牙和松脱 毛口,开启松紧不适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接 脱落, 严重瘪听 罐体不平整,裂纹 管体毛刺(毛口) ,松紧不适宜,旋出或推进不 灵活 笔杆开胶,漆膜开裂,笔套配合松紧不适宜 表面不光滑,不清 洁 破损,裂痕,组配零部件不完整 不端正,不清洁 错装,漏装,倒装 除 B 类不合格内容 以外的外观缺陷, 见 QB/T 1685 C 类不合格 喷雾罐 锭管 化妆笔 喷头 外盒 喷液不畅等破坏性检验项目用 GB/T2828.1,特殊检验水平 S-3,不合 格百分数的接收质量限(AQL)为 2.5 的一次抽样方案.为减少样本 量和检验费用,可采用 GB/T 8051 的抽样方案替换.GB/TT 2828.1 的 抽样方案为仲裁抽样方案. 6 抽样方法 6.1 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的样本应是从批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 项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 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 使用日期,抽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6.2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样本应是以能代表批质量的方法抽取的单位产品. 当检 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 应以分层方法抽取单位产品. 并允许将检验后完好无 损的单位产品放回原批中. 6.3 型式检验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以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2~4 单位产品. 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型式检验时,常规检验项目应以交收检验结果为准,不再重复抽取样本. 7 判定和复检规则 7.1 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的检验结果按产品标准判定合格与否.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出现不合格项, 应允许交收双方共同按第 6 章的规定再次 抽样,并对该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当出现 7.2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结果按 GB/T2828.1 的判定方法判定合格与否. B 类不合格的批产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再 次提交检验按加严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当出现 C 类不合格批产品 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检验按加严检 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或由交收双方协商处理. 7.3 如果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不能取得协议时,可申请按产品标准和本标 准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的结果为最后判定依据. 8 转移规则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转移规则按 GB/T 2828.1 的规定. 9 检验的暂停和恢复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暂停和恢复按 GB/T2828.1 的规定. 5.2.3
2. 粉底液执行标准多少号算是合格的产品
粉底液的国家执行标准号:
1、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2、Q/TDVH 04《修饰乳液》。
3、细菌总数/(CFU/g)≤1000(眼、唇部、儿童用产品≤500)。
4、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5、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
6、铅/(mg/kg)≤40汞/(mg/kg)≤1砷(mg/kg)≤10。
合格的化妆品判定:
目前,我国化妆品检验强制性标准是GB7916-87,GB7916-87主要控制化妆品的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化妆品合格与否,判断标准如下:
1、重金属指标
铅≤40ppm
汞≤1ppm
砷≤10ppm
甲醇≤0.2%
2、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1000cfu/克(毫升),眼、口唇、口腔粘膜、婴儿儿童为500 cfu/克(毫升)。
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还增加一项
霉菌或酵母菌总数≤100cfu/克(毫升)。
4、禁用限用物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禁用496种(其中植物提取物75种),限用303种。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下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4. 化妆品卫生指标是指什么啊
《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都有的》
1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 及其2005 年11 月21 日以前修订内容 (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
November 2005)。
3 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4 化妆品卫生要求
4.1 一般要求
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2 原料要求
4.2.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4.2.2 禁止使用表2(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4.2.3 凡以表3 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 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包括使用范围、最大
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5 化妆品中所用防晒剂必须是表5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6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6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允许使用
范围、其它限制和要求。
4.2.7 化妆品中所用染发剂必须是表7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3 终产品要求
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上述4.2 原料要求。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 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且无感染性。
4.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500CFU/mL 或500CFU/g。
4.3.1.2 其它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 或1000CFU/g。
4.3.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3.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 或100CFU/g。
2
4.3.2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 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常见污染物 限量(mg/kg)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 40
砷 10
甲醇 2000
5 化妆品包装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
质。
表2(1) 化妆品禁用组分(1)(2)
表2(2) 化妆品禁用组分(1)
(1) 此表中的禁用物质包括其提取物及制品
表格不给你列了,你找到《化妆品卫生规范》就可以看到了,总则里有
5. 中国的化妆品含铅汞砷的标准是多少国际标准又是多少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规范》编制的《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国的化妆品含铅汞砷的标准如下图: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一般要求:
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 护肤品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下面我给大家介绍护肤品执行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护肤品执行标准一、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 方法
GB/T 18670-2002 化妆品分类
QB/T 1684-2006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2006 化妆品包装外观要求
护肤品执行标准二、测定方法标准
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22728-2008 化妆品中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和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404-2009 化妆品中需氧嗜温性细菌的检测和计数法
GB/T 24800.1-2009 化妆品中九种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2-2009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GB/T 24800.3-2009 化妆品中螺内酯、过氧苯甲酰和维甲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4-2009 化妆品中氯噻酮和吩噻嗪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5-2009 化妆品中呋喃妥因和呋喃唑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6-2009 化妆品中二十一种磺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7-2009 化妆品中马钱子碱和士的宁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8-2009 化妆品中甲氨嘌呤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9-2009 化妆品中柠檬醛、肉桂醇、茴香醇、肉桂醛和香豆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4800.10-2009 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4800.11-2009 化妆品中防腐剂苯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4800.12-2009 化妆品中对苯二胺、邻苯二胺和间苯二胺的测定
GB/T 24800.13-2009 化妆品中亚硝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第1号修改单
QB/T 1864-1993 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中铅
QB/T 2186-1995 氨气敏电极法测定水解蛋白液含氮量
QB/T 2333-1997 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2334-1997 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性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QB/T 2407-1998 化妆品中D-泛醇含量的测定
QB/T 2408-1998 化妆品中维生素E的测定
QB/T 2409-1998 化妆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QB/T 2470-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QB/T 2789-2006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色泽三刺激值和色差ΔE﹡的测定(原GB/T 13531.2-1992)
护肤品执行标准三、卫生检验方法标准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T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T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T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
GB/T 7918.1-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GB/T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GB/T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T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护肤品执行标准四、产品质量标准
QB 1643-1998 发用摩丝
QB 1644-1998 定型发胶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 1858-2004 香水、古龙水
QB/T 1859-2004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 1862-1993 发油
QB/T 1974-2004 洗发液(膏)
QB/T 1975-2004 护发素
QB/T 1976-2004 化妆粉块
QB/T 1977-2004 唇膏
QB/T 1978-2004 染发剂
QB/T 2284-1997 发乳
QB/T 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2287-1997 指甲油
QB/T 2660-2004 化妆水
QB/T 1858.1-2006 花露水
QB/T 2488-2006 化妆品用芦荟汁、粉
QB/T 2835-2006 免洗护发素
QB/T 2872-2007 面膜
QB/T 2872-2007 《面膜》第1号修改单
QB/T 2873-2007 发用啫喱(水)
QB/T 2873-2007 《发用啫喱(水)》第1号修改单
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
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第1号修改单
QB/T 4076-2010 发蜡
QB/T 4077-2010 焗油膏(发膜)
QB/T 4078-2010 发用产品中吡硫翁锌(ZPT)的测定 自动滴定仪法
QB/T 4079-2010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QB/T 4126-2010 发用漂浅剂
QB/T 4127-2010 化妆品中吡罗克酮乙醇胺盐(OCT)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4128-2010 化妆品中氯咪巴唑(甘宝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护肤品执行标准五、包转储运及其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173-1995 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 阴离子活性物的测定 直接两相滴定法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3173-2008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14449-2008 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 19643-2005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 19778-2005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 溶出允许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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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的化妆品国家标准是什么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9
8.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9. 简答题;对于化妆品有哪些卫生标准的要求
化妆品卫生标准
1 总则
1.1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标准。
1.2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 甲、口唇等)或口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
1.3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4 地、市以上(含地、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监督,县以上(含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1.5 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2 化妆品卫生标准
2.1 一般要求
2.1.1 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3 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2 对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3 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对产品的要求
2.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2.3.1.1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ml或500/g。
2.3.1.2 其它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 ml或1000/g。
2.3.1.3 每克或每亳升产品中不得栓出粪大肠群,绿脓杆菌,2,3.1.9 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3.2 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以铅计) 40 含乙醇铅的染发剂外
砷(以砷计) 10
甲醇 0.2%
2.4 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2.5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有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6 对演员化妆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订。
3 化妆品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3.1 对化妆品的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7917.1—7917.4—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和(GB 1718.1—7918.5—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3.2 对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按GB 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3.3 化妆品监督部门有权派员到所辖区化妆品生产厂检查生产过程的卫生情况以及抽样检查产品的卫生质量。
3.4 监督人员抽检的产品,必须立即贴上封条,并贴标签注明采样地点、日期、采样人员和其它有关事项。
3.5 监督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和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轻工业部提出,由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化妆品卫生标准”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钰慧、尹先仁、姜正德、刘燕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