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示什么时间张贴
❶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进出口化妆品标签规定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申请书 》。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正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山渗掘)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化妆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销售包装,如为****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材料中。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第1位进口为0,出口为1;第2至5位为国家局统一局代码;第6至9位为年月数字;第10至13位为序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见附件3),并制作逗核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具发票。
(4)申请人按《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上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审查记录。
(2)申请书。
(3)其他材料。
(4)标签样张。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
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喊余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8个工作日不在审核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国家质检总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要求申请人填写《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后面。
四、公示
❷ 进口化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吗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液培配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使用产品原闹指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中颂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
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
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
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
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❸ 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怎么处理
如果买到了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工商管理部门会对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销售方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管条例》的第12条规定,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行为予以以下处罚:
1.予以警告;
2.没收非法获得的财物;
3.没收违法所得;
4.处违法所得3到5倍罚款。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进口化妆品在境内销售必须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显着位置上贴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内容明细应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成分明细列表、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品的净含量、商品的原产地、商品的经销商、商品的进口商或代理商名称及地址。为了使消费者容易获取和辨认,化妆品的中文标识内容必须清晰。并且规定在中文标识贴上不得推荐商品疗效。如果在售的化妆品没有依照以上规定贴有中文标识,必须对此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进口化妆品的选购注意事项
首先,查看化妆品是否按照规定贴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是否清晰,标识内容是否详细完整。
其次,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化妆空野带品的标识内容和批文号是否和公示的信息一致斗芦。
最后,还可以让销售方提供进口货物检验证明,核对标识上的内容是否与证明书上备案的信息一致。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脊姿》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❹ 进口化妆品是不是没有中文标签
不是进口产品。
进口化妆品需要获得在国家卫生部注册的“卫妆进字(年份)×××号”或“卫妆备进字(年份)×××号”,且在产品的外包装上须有中文标识方为合法进口化妆品,请消费者注意识别,谨防上当买到水货产品。
因为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口,所以没有中文标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标签、说晌猜毕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要加贴包含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中文标签,兆吵有中文标签表明产品是正规渠道进口的。
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消费者应谨慎购买。即便商家声称“海外代购”,但进货渠道不明,货品质量很难辨别。
(4)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示什么时间张贴扩展阅读: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要注意:
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汉字标注的许可批号或备案号、原产国名、地区名(指香港、台湾、***)、制造商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沂源县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在挑选化妆品时,要有防伪防劣意识,注意检查化妆品是否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要注意化妆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异味,有无形状改变等。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汉字标注的许可批号或备案号、原产国名、地区名(指香港、台湾、***)、制造商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证是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证是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此三证在化妆品标签上都会有所体现。
***,进口化妆品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此标签经审合格后才能颁发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标注的中应为规范汉字,即简化字,字体高度不小于1.8mm。
第二,对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应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如“国妆备进字J20124321”;对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应有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如“国妆特进字J20132105”。
第三,产品标签上应贴有CIQ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必宴芹须要通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才可以在***销售,并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检验检疫CIQ标识。
❺ 进口化妆品DHC盒上贴着的中文说明书,带条形码的,是过海关时贴的还是到国内后贴的
应该是大陆贴的·,就是国内,我在本地DHC专柜买的盒子上贴的是中文简体字册卖,我在代购买的正品盒子上贴汪弯的是繁体中州陵逗文,代购是香港还是台湾买的就不知道了
❻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是怎么回事
进口化妆品一般贸易需要贴中文标签,这个是国家法律规定,就是外包装上要有贴一张中文的翻译标签,代购属于个人,不用贴中文标签,正规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产品名称;②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指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以及生产商名称及地址,而不会像一些伪劣产品以简单外文(如“Made in France”)蒙骗消费者;③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④内装物量;⑤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准文号;⑦加贴CIQ标志。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的特殊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总体而言,要有中文标注信息,标注标签的外观与原包装外观相近。
❼ 进口化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吗
进口化迹陪妆品肯定要有中文标识的,你可以去查一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腔升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伍州老》
第二章就讲到化妆品标识了,网络查一下都有。
所以,进口化妆品肯定是要张贴中文标识的。
❽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识贴在哪里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识在原产国的时候就应该贴好了。
只要贴在产品包装上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得覆盖产品原有信息。
当然,如果企业顾及产品包装是否精美,也可重新设计外包装,直接将标签内容印刷在外包装上~
❾ 必须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加贴中文标签 是什么规定的
年截至6月18日,经皇岗口岸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分别为179批次、78批次,其中未加贴中文标签的分别为141批次、60批次,占货物总量的78.77%、76.92%。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正规进口化妆品的包装上均要有相应中文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净含罩晌老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谨族以及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物升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入境后,必须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加贴中文标签,方可销售使用。这不仅影响通关速度,还会增加企业的仓储物流成本。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相关进口商,要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尤其要认识到中文标签对中国消费者获取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应当视为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概念,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外包装上应印制或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
❿ 国外进口销售的洗护用品需要贴中文标识吗
需要。
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准进口。经正规渠道进入国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其包装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含量、日期标注、必要的安全警告拆弊和使用指南等中文标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10)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示什么时间张贴扩展阅读
化妆品分类
一、按效果分类
1、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2、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3、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4、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5、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二、按用途分类
1、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2、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樱并等;
3、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4、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旅颂族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