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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展示面如何定义

发布时间: 2023-06-07 12:35:26

‘壹’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的设计中国相关的法规要求是什么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的设计中国相关的法规要求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制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

(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

(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六条(标签标识违法召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不符合本办法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化妆品负有召回义务。

化妆品标签标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主动召回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化妆品监管部门可以公告责令其召回。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出具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标签标识信息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及补充说明)宾馆、沐浴、美容美发等服务消费场所提供的化妆品及商业活动中通过免费赠予、试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包装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库存包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产品功效宣称相关的实施进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贰’ 化妆品柜台陈列摆设

化妆品柜台陈列摆设

化妆品柜台陈列摆设,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看过一些化妆品店面,里面摆的可是非常整齐,而且各有各的特色,下面我整理了化妆品柜台陈列摆设,一起来看看吧。

化妆品柜台陈列摆设1

掌握陈列实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同种品牌垂直陈列。

“上轻下重”,尽量保持1个或较少个规格产品展示。避免多规格展示失去单位面积整体视觉冲击力。卖场多操作竖式陈列,对此项要求操作有利。

(2) 集中陈列。

品类多的产品,往往被卖场弱化,分类展示,失去整体宣传效果。应尽量争取独立展示区集中展示,突出品牌综合实力。

(3) 端架展示。

多以单一规格产品展示为主。选取时要以顾客走向为原则,避免阴面端架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4) 货架中部水平陈列。

目光向下约45度为中部最佳陈列位置。争取水平最佳位置陈列,摆放主力品相。除特殊推新品等任务可运用此位置宣传。

(5) 饱满陈列。

产品保持货架摆放饱满,可避免竞品在本品货缺的时候占领陈列位置。同时要注意“先进先出”销售原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货期较长产品。

(6) 陈列架产品要求无污损。

无灰尘、易取出、商标挂标突出、有捆绑赠品要求并列产品摆放,并注意商标也要突出朝外(此项要求促销员多忽略)。有明显价格标识,争取显着爆炸贴。坏损及过期产品及时换货。(有些卖场过生产期3个月就要求退货,及时安排调货其他渠道促销消化)

(7) 展示架陈列。

充分运用照明、背景、道具等造型手段和工具灵活突出产品形象,有力宣传公司活动主题,提升产品的高端形象地位。

(8) 堆头的陈列。

要依据“天时、地利、人和”。天时——堆头的陈列要与货架陈列距离不远,互为影响,并增设跨区多点陈列,反复冲击视觉形成整体形象“势”的效果。地利——堆头的陈列要充分利用空间,梯形岛型陈列的上方增设写真宣传,突出王者形象或宣传活动主题。

周边尽量增设包柱、产品陈列架上方广告。 堆头底部可以创新陈列。当然KT板、形象帷幔是必须的。人和——细致管理促销员,与卖场人员密切沟通,争取更有利的堆头及宣传陈列,利用呼应的各项陈列,更及时生动介绍推荐产品。

市场有利地势的争夺是要职业操作的,需要规定其各项达标标准及奋斗目标。笔者不认为什么是最好的陈列标准,只有更高更富于创新与产品宣传销售紧密结合的陈列目标才是经理人所要追求的!

化妆品柜台陈列摆设2

化妆品店的陈列小技巧

1、醒目易见原则

商品陈列要让消费者看清楚商品并引起注意,才能激起消费者冲动性的购买欲望。展示面要适当放大、力求生动美观。货架上横向、纵向均不能夹杂其他品牌产品,力求整齐划一、美观醒目。

2、丰满原则

中国有句古话——货卖堆山,丰满的陈列不但视觉冲击力强,还能够引起顾客的购买欲望,让顾客感觉到产品很“新鲜”。这种陈列又叫量感陈列(通过大量展示,使商品给人感觉数量比较多价格优惠的陈列方式)。

3、垂直集中陈列原则

垂直集中陈列符合人们的浏览习惯,能让商品视觉上更有层次、更有生气,适合面积较大的化妆品专卖店。相反,在店铺面积比较紧凑的情况下,同一个商品横向陈列两个面要比纵向陈列两个面的效果要好很多。

4、下重上轻、配色协调陈列原则

将重的、大的商品摆在下面,小的、轻的商品摆在上面,便于消费者拿取,也符合人们的习惯审美观。相临商品之间颜色、形状、大小反差不应过大。纵向陈列的商品上下之间的颜色反差不应过大,一般由暖至冷色调过度(冷暖交替陈列应注意配色的和谐)。例外的`是礼盒,由于放在货架下端会降低产品的档次,最好放在背柜顶层。

5、分类与关联性陈列原则

应按照护肤类、洗涤类、洗护类、发用类、沐浴类、儿童类、男士类、彩妆类、纸品、化妆工具、季节性产品、面膜类、大众护肤类、日用品类、独立品牌形象柜等进行分类。关联性是指两个相邻位置的商品应在功能或内在性质上有一定的联系,过渡自然而不突兀,最好能够相互支持提升客单价。

6、动感陈列

所谓动感陈列是指产品在陈列时根据产品的大小高矮、胖瘦把商品按照一定的韵律排放的陈列方法,比如从低到高,从高到低,高低错落;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大小间隔;在饱满陈列的基础上有意拿掉货架最外层陈列的几个产品,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拿取,又可显示产品良好的销售状况。

7、黄金陈列原则

在一个堆头或陈列架上陈列一系列产品时,一定要突出主打产品的位置,给予主打产品最大陈列位和黄金位置,力求主次分明,提升产品销量。

化妆品柜台陈列摆设3

化妆品陈列摆放造型有什么规则

一目了然原则:

在商品陈列中,符合顾客购买习惯,商品陈列显着、醒目,使顾客明白商品所表达的意思,是特别重要的。

可获利原则:化妆品陈列摆放造型必须确实有助于增加化妆品店的销售,这句话听起来是一句废话,但很多的店长在做陈列的时候,是将店铺的位置用于陈列仓库比较多的货品,用以减少仓库压力。

陈列点原则:

所谓好的陈列点应该是,为了方便顾客的,主客流方向的。色彩的装换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商品搭配原则:

陈列时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搭配,化妆品陈列摆放造型推荐产品时做连带性推广,这里我想可以引入服装陈列的一个概念,一个货架上的单品可以做多种搭配,注意商品组合优化,适合各种肤质的顾客,这里推荐功能区分的方式,乳液与霜搭配,可以对顾客做这两种的配合如同穿毛衣外面加外套的比喻,让顾客欣然接受。

吸引力原则:

吸引力原则的运用更多的在于对新品的推广上。价位上也要有所选择,中高端品牌的产品这样的陈列才是有效的。

‘叁’ 化妆品的定义是什么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肆’ 化妆品如何陈列,才能吸引顾客眼球

从行业性质上来看,化妆品零售专卖店是零售行业的一个分支,其次还具有服务行业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化妆品零售店的陈列必须适应零售卖场的特点,又要便于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化妆品陈列,要想吸引顾客眼球,我这有七个方法:
方法一:醒目易见原则
商品陈列要让消费者看清楚商品并引起注意,才能激起消费者冲动性的购买欲望。展示面要适当放大、力求生动美观。货架上横向、纵向均不能夹杂其他品牌产品,力求整齐划一、美观醒目。
方法二:丰满原则
中国有句古话——货卖堆山,丰满的陈列不但视觉冲击力强,还能够引起顾客的购买欲望,让顾客感觉到产品很“新鲜”。这种陈列又叫量感陈列(通过大量展示,使商品给人感觉数量比较多价格优惠的陈列方式)。
方法三:垂直集中陈列原则
垂直集中陈列符合人们的浏览习惯,能让商品视觉上更有层次、更有生气,适合面积较大的化妆品专卖店。相反,在店铺面积比较紧凑的情况下,同一个商品横向陈列两个面要比纵向陈列两个面的效果要好很多。
方法四:下重上轻、配色协调陈列原则
将重的、大的商品摆在下面,小的、轻的商品摆在上面,便于消费者拿取,也符合人们的习惯审美观。相临商品之间颜色、形状、大小反差不应过大。纵向陈列的商品上下之间的颜色反差不应过大,一般由暖至冷色调过度(冷暖交替陈列应注意配色的和谐)。
方法五:分类与关联性陈列原则
应按照护肤类、洗涤类、洗护类、发用类、沐浴类、儿童类、男士类、彩妆类、纸品、化妆工具、季节性产品、面膜类、大众护肤类、日用品类、独立品牌形象柜等进行分类。关联性是指两个相邻位置的商品应在功能或内在性质上有一定的联系,过渡自然而不突兀,最好能够相互支持提升客单价。
方法六:动感陈列
所谓动感陈列是指产品在陈列时根据产品的大小、高矮、胖瘦把商品按照一定的韵律排放的陈列方法。
比如从低到高,从高到低,高低错落;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大小间隔;在饱满陈列的基础上有意拿掉货架最外层陈列的几个产品,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拿取,又可显示产品良好的销售状况。
方法七:黄金陈列原则
在一个堆头或陈列架上陈列一系列产品时,一定要突出主打产品的位置,给予主打产品最大陈列位和黄金位置,力求主次分明,提升产品销量。
希望对你有帮助。也可以去看看陈列共和是怎么做陈列的。

‘伍’ 化妆品的定义是什么

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欧盟现行的《化妆品规程》中定义化妆品是接触于人体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者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定义是:用涂抹、散布、喷雾或者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够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日本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抹、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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